(2015)庐民二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武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武艳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366号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铁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艳丽,女,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武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亚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