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口市德恒典当行诉被告赵双路典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德恒典当行,赵双路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一条;《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740号原告张家口市德恒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李长青,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明杰,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双路。原告张家口市德恒典当行(以下简称德恒典当行)诉被告赵双路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恒典当行的委托代理人周明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双路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恒典当行诉称:2011年6月24日,赵双路向我行借款,并将自有丰田皇冠轿车一部(车辆���动机号为XXXXXXX,车架号为XXXXXXX)及购车原始票据、证件、保单等车辆一切手续交付给我行作为其债务的质押,质押期为2011年6月24日至2011年7月24日。当日我行向赵双路出具一张编号为0000356号抵押凭证,随后赵双路从我行财务部门提走现金240000元。2011年11月24日,赵双路来我公司续当,因未带典当行抵押凭证,于是亲笔书写借条一份,并交付了从2011年6月24日到2011年7月24日的管理费,同时续当到2011年11月24日并交付相关费用(欠200元),之后一直续当到2012年4月24日。但从此之后,赵双路一直没有续当,也没有归还借款,自2012年7月后我行采取多种方式与赵双路均无法取得联系。依照我行与赵双路签订的抵押凭证约定,不办理续当手续超过三日,按照自动放弃处理,所当物品转入绝当,归我行处理。请求判令赵双路归还借款240000元及管理费96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12年4月22日至实际给付借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或依法评估拍卖质押物,实现我行债权。被告赵双路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4日,赵双路将其自有的丰田皇冠轿车一部(未上牌照新车,车辆发动机号为XXXXXXX,车架号为XXXXXXX)质押我行借款240000元,质押期限自2011年6月24日至2011年7月24日,管理费9600元。德恒典当行向赵双路出具编号为0000356号的抵押凭证一份。当日赵双路从德恒典当行财务部门提走现金240000元。2011年11月24日赵双路到德恒典当行续当,因未带抵押凭证,于是亲笔书写借条一份,并交付了从2011年6月24日到2011年7月24日的管理费,同时续当到2012年4月24日。之后赵双路未再续当,也没有归还借款。截止2012年4月24日,赵双路应给付德恒典当行当金240000元,管理费9600元。庭审中,德恒典当行提交了抵押凭证一份、借条一份、证明两份、续当记录一份、车辆保险单一份、完税证明一份、合格证一份、购车发票一份。欲证明赵双路典当借款的事实、续当截止时间和质押车辆情况。赵双路未质证、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德恒典当行和赵双路之间形成典当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德恒典当行按约定向赵双路提供了当金,赵双路在续当期满后未再续当,也未赎当,形成绝当,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德恒典当行要求赵双路给付当金、管理费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此外,赵双路自愿以其自有的汽车一辆为本笔典当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质押合同成立且生效。在本案债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赵双路应以其提供的质押物向德恒典当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德恒典当行有权就该汽车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二百二十一条、《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双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家口市德恒典当行当金240000元、管理费9600元及逾期利息40596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2年4月22日至2015年2月15日共计1029天,利息为240000×6%×1029÷365=40596元,自本判决书落款之日始至指定的履行期内的实际履行给付日止,被告仍应以此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二、如果被告赵双路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张家口市德恒典当行有权以被告赵双路提供的质押物(未上牌照新车,车辆发动机号为XXXXXXX,车架号为XXXXXXX)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超过原告张家口市德恒典当行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赵双���所有,不足受偿的部分由被告赵双路继续清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海龙审判员 王凯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二百二十一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第三十九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