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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终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红斌塑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力霸起重设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宏斌塑业有限公司,南京力霸起重设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宏斌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建南社区。法定代表人周宏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力霸起重设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江宁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绣玉路1号。法定代理人韦海明。上诉人南京红斌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力霸起重设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江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南京宏斌塑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京宏斌塑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荣 艳代理审判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黄建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