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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0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胡建斌、朱卫国与朱卫国、张XX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斌,朱卫国,张XX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01842号原告胡建斌。被告朱卫国。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斌与被告朱卫国、张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斌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斌撤回起诉。审判员  余雪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路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