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寒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潍坊经济开发区张氏街道友谊村委会、山东溢辉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溢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辉高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经济开发区张氏街道友谊村委会,山东溢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辉高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民初字第331号原告潍坊经济开发区张氏街道友谊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孙玉辉,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金国,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溢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光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景超,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亦海,该公司职工。被告上海辉高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光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经济开发区张氏街道友谊村委会与被告山东溢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辉高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溢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辉高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经济开发区张氏街道友谊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21000元,由原告潍坊经济开发区张氏街道友谊村委会负担。审 判 长  王美丽人民陪审员  陈东生人民陪审员  王军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