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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等,李某某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齐某某等30人,诉讼代表人齐某甲,诉讼代表人李某某,诉讼代表人齐某乙,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永、张亚丛,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等6人,原告齐某某等30人与被告李某某等6人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某某等30人诉称,无极县牛辛庄村村南有我们15生产队河滩地50亩,东至原6队地、西至原5队地、南至道、北至道。约1983年,村委会将村里各生产队的河滩地统一收回管理,并于1984年将讼争土地承包给被告,承包期限至2010年,现承包期已过,被告既未和原告签订新的承包合同,也未向原告交承包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30名原告所代表的184名村民的部分土地。本院认为,依原告陈述1984年讼争土地的发包方为无极县牛辛庄村委会,村委会虽出具证明证实讼争土地属于该村原第15队所有,但村委会并非确定土地所有权的有权机关。30名原告所代表的只是该生产队的部分村民,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对讼争土地享有使用权,故齐某某等30人作为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据《》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某某等30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成 周人民陪审员  司伟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炯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