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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吴跃田与刘道友、王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跃田,刘道友,王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29号原告:吴跃田,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刘道友,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王华丽,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跃田诉被告刘道友、王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跃田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道友、王华丽所有的13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跃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道友、王华丽所有的13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长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秋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