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高俊河与周宪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高俊河,男,生于1961年2月2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周宪凯,男,生于1977年11月2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高俊河与被执行人周宪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2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爱国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