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邵中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曹金书与陈德皇相邻纠纷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金书,陈德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申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金书,女,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蒋新桥,夷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德皇,男,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再审���曹金书与被申请人陈德皇相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邵中民一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曹金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钟抗迪审 判 员  李青云审 判 员  邓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姜靓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