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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朝刑初字第468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户籍地:吉林省靖宇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闫玉国,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14)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一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闫玉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处理被保险人为靖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保的警务用车撞伤摩托车驾驶员杨某的交通事故中保险理赔案中,通过伪造靖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和“法律责任承诺书”,隐瞒保险公司对该起交通事故真实赔偿金额,截留并侵占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0,293.10元。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使用伪造的“靖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并变造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住院病历,利用其哥哥王某某的身份投保的红旗轿车,伪造该车撞伤张某某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57,743.94元。2012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使用伪造的“靖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利用被保险人杨庆菊投保的奔腾轿车,伪造该车与名爵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46,264.50元。2013年2月,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其母亲李某某系自己下楼摔伤左腿的情况下,利用职务的便利,采用伪造了“靖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并变造其母亲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住院病历的手段,利用被保险人唐某某投保的红旗轿车,伪造该车将李某某撞伤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38,709.46元。2013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使用伪造的“靖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变造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利用被保险人吕某某投保的解放牌客车,伪造该车撞伤行人刘某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0,067.05元。综上,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共侵占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73,078.05元。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内容。辩护人闫玉国提出,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悔罪,平时表现好,无前科劣迹,且其家属已将涉案的全部钱款返还给被害单位,同时被告人王某有立功表现,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处理被保险人为靖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保的警务用车撞伤摩托车驾驶员杨某的交通事故中保险理赔案中,通过伪造靖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和“法律责任承诺书”,隐瞒保险公司对该起交通事故真实赔偿金额,截留并侵占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0,293.10元。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使用伪造的“靖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并变造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住院病历,利用其哥哥王某某的身份投保的红旗轿车,伪造该车撞伤张某某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57,743.94元。2012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使用伪造的“靖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利用被保险人杨庆菊投保的奔腾轿车,伪造该车与名爵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46,264.50元。2013年2月,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其母亲李某某系自己下楼摔伤左腿的情况下,利用职务的便利,采用伪造了“靖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并变造其母亲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住院病历的手段,利用被保险人唐某某投保的红旗轿车,伪造该车将李淑芬撞伤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38,709.46元。2013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使用伪造的“靖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变造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利用被保险人吕某某投保的解放牌客车,伪造该车撞伤行人刘某的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0,067.05元。综上,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共侵占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73,078.05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家属将全部侵占款返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地市常住人口查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白山公司理赔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靖宇县公安局户政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长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长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网银电子回单、银行查询资料、保险卷宗、车辆转让合同、风顺汽车维修中心租赁协议、收条、证人纪某某证言、证人王某甲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证人王某乙证言、证人王某丙证言、证人马某某证言、证人张某甲证言、证人李某甲证言、证人王某丁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证人郭某某证言、证人王某戊证言、证人吕某某证言、证人刘某证言、证人宋某某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证人代某某证言、证人黄某某证言、证人姜某证言、证人杨某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但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全部返还被告人王某的侵占款,且被告人王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议庭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八条一款【立功】、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于海江人民陪审员  陈跃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若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