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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阳法执字第1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郑晓东与潮阳市富基塑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东,潮阳市富基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阳法执字第151-02号申请执行人:郑晓东,男,汉族,1973年11月30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陈晓航,男,汉族,1991年12月17日出生,住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吴波,男,汉族,1986年12月2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潮阳市富基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和惠路。法定代表人:周昭智。郑晓东与潮阳市富基塑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阳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潮阳市富基塑胶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郑晓东借款本金港币45万元、人民币14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978元;被执行人以其提供抵押的址于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塘围居委和惠路东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列:粤房地证字第1364319号)对其中本金为人民币14万元的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主动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潮阳市富基塑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郑晓东借款本金港币45万元、人民币14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978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金融、国土、房管和车管部门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潮阳市富基塑胶有限公司目前除了有址于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塘围居委和惠路东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列:粤房地证字第1364319号)外,暂无发现有其他财产。本院依法以(2014)汕阳法执字第151-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上述房地产,并要求房地产管理机关协助对该房地产准确地址进行确认。现协助机关提出需要一段时间调查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上述房地产产权四至确认清楚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有的房地产需待房地产管理机关确认其权属四至之后才可以执行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汕阳法执字第1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淑创审判员  姚松辉审判员  翁桂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瑞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