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韩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韩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1号原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钱宏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光、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某诉称,自2014年7月份以来,被告一直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多次污蔑称原告向其轿车丢弃废弃物,并在原告居住的南翔镇嘉骊花园进行散布,并张贴有侮辱字眼的大字报,造成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也使得当地群众、甚至亲戚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原告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同时,由于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原告夫妻间发生巨大争吵,对夫妻感情造成较大影响,使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在小区布告栏内张贴公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被告韩某某辩称,被告虽与原告系邻居,但直到本次诉讼之后才知道原告的姓名,被告确实在电梯内贴过纸头和记录原告侵害被告财物事实的监控影像照片,但并非原告所说的大字报,上面没有指名道姓,纸头上虽然写了“楼上这对狗男女注意了”,但并没有注明是谁,原告如认为写的是她,正好证明在被告车上泼洒污物是他们干的。被告写纸头张贴目的是把原告引出来,并不会对原告造成名誉损害,原告所谓的对其生活所造成的影响都是原告编造出来的,相反原告一而再、再而三的往被告车上泼洒污物,手段极其卑鄙且丝毫没有停止的迹象,故原告属于恶人先告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同时保留对原告的上述不法作为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本市嘉定区南翔镇古猗园路88弄小区居民,居住在同一居民楼内(即6号居民楼,原告住8楼、被告住7楼)。2014年7月某日,原、被告因露天停车位占位问题产生争执。此后,被告的机动车数次被人为泼洒污物。被告在查看小区监控录像后,怀疑此事系原告所为,便将写有“楼上这对狗男女!注意了!别以为你们做的龌龊下流事情没有留下痕迹!不要让我碰到你们!碰到有你们好看的!”内容的纸张以及监控中的相关影像照片张贴在小区6号居民楼的电梯内,后被原告扯下。2014年9月3日晚,被告在6号楼一楼电梯口就此事质问原告,引发双方冲突,被告用手扫刮原告脸部,造成原告上、下唇挫伤、颧部挫伤。原告遂来院起诉被告侵害其名誉权。上述事实,有张贴的纸张以及当事人的相关陈述为证,结合(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5号一案相关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从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予以综合认定。本案中,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名誉权受损的事实,被告张贴的纸张中虽有不文明的用语,但并未指名道姓,除当事双方外,旁人无从知悉内情,且原告发现后即行扯下,故该行为的后果显著轻微,不至于影响原告的社会评价。当然,被告对于自己的机动车被人泼洒污物一事应通过正当途径进行维权,其在本案当中的做法亦非妥当,但尚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本院对原告的相关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某某的所有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钱宏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冠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