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商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付立芹与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立芹,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商初字第93-3号原告:付立芹,曾用名付莹莹。委托代理人:陈芹,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莎,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北城办事处现代农业示范园内。法定代表人:申兆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庆勇,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耀胜,山东众成仁和(聊城)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立芹与被告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付立芹对被告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立芹撤回对被告山东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57元,减半收取为2527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278.5元,由原告付立芹负担。审判长 杨文杰审判员 高红梅审判员 郑卫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荣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