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周伦文与刘新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伦文,刘新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746号原���周伦文,男,汉族,生于1953年12月30日。全权委托代理人陈光鸿,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3日。被告刘新春,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1日。本院审理原告周伦文诉被告刘新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我院提出对被告刘新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伦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伦文撤回对被告刘新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伦文负担。审判员 宋四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