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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詹花枝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詹花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181号罪犯詹花枝,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厦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花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詹花枝等二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7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0467元,其中詹花枝承担人民币116186.8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30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3年11月29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73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詹花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詹花枝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元。本院认为,罪犯詹花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詹花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詹花枝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花枝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3月8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张书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