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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3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杜明礼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礼,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3614号原告杜明礼。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城区吉田上商务广场B507号。负责人赵运平。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恒春。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明礼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明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42.5元,由原告杜明礼负担。审判员 董 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琛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