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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尖法执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王雨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尖法执字第265-2号张玉梅与王雨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尖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玉梅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雨一次性给付抚养费5000元,给付之日起至被抚养人王一茹高中毕业的抚养费王雨不再承担,现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玉梅与王雨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2012)尖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成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轩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