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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殷献民与殷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献民,殷顺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956号原告殷献民。被告殷顺光。原告殷献民与被告殷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献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献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殷献民承担。审判员  钱国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俊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