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殷献民与殷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献民,殷顺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956号原告殷献民。被告殷顺光。原告殷献民与被告殷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献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献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殷献民承担。审判员 钱国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俊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