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宗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宗某某,女,1964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韩某某,男,48岁,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胜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