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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宗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宗某某,女,1964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韩某某,男,48岁,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胜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