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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唐瑞琴与林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瑞琴,林疆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317号原告唐瑞琴,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担保人唐玉珍,女,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林疆平,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唐瑞琴与被告林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在价值人民币5.5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林疆平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35号(亿发建材装潢材料市场)4幢9号店面(房产证号20××97)、10号店面(房产证号20××98)。原告提供担保物如下:担保人唐玉珍名下的座落于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397号13层1301室(南房权证字第××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证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期间担保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应对担保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在价值人民币5.5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林疆平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35号(亿发建材装潢材料市场)4幢9号店面(房产证号20××97)、10号店面(房产证号20××98)。二、查封担保人唐玉珍名下的座落于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397号13层1301室房产(南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庆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