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继成诉被告余增发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成,余增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马继成,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被告余增发,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继成诉被告余增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马继成负担。审判员 马玉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