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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集支行与谭子洋,张贵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047号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集支行。负责人:冷雷。职务:行长。被告:谭子洋,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贵珍,女,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集支行诉被告谭子洋,张贵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集支行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集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