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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8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郝大为与王世雄、杜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大为,王世雄,杜永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8414号原告郝大为,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杭锦旗人,个体。被告王世雄,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东胜人,鄂尔多斯市绩效学校职工。被告杜永霞,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东胜人,东胜区公路管理局职工。本院在审理了原告郝大为诉被告王世雄、杜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9元、保全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萨日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檬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