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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淮南市博卡机械厂、丁来春、龚庆芳房屋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淮执字第00087-2号淮南市国土局:我院对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淮南市博卡机械厂、丁来春、龚庆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的(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66-1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查封被保全人淮南市博卡机械厂名下的房产证号为*****位于大通区的房屋一处,期限两年。附:(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66-1号保全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