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白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田奎与四川诚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奎,四川诚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660号原告田奎,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四川诚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肖六权(未提供职务证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奎与被告四川诚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奎负担。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