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郭某,男。被告刘某甲,男。被告刘某乙,男。本院受理了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甲、某乙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