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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郭某,男。被告刘某甲,男。被告刘某乙,男。本院受理了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甲、某乙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