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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中民初字第3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杨传耀与焦兆亮、韩乐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耀,焦某亮,韩某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3246号原告:杨某耀。被告:焦某亮。被告:韩某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耀与被告焦某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 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相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