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与魏子然、魏勇、王建群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魏子然、魏勇、王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魏子然、魏勇、王建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春市北方公证处(2015)吉长北方经证字第261、262、265号公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魏勇所有的座落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东福临家园(西区)一期6[幢]105号房(丘地号5-76/51-13,建筑面积313.04平方米,房间号:105号,产权证编号:长房权字第40601284**号)。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恩泉审判员 XXX审判员 罗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