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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熊良踊与彭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良踊,彭喜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熊良踊,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被告彭喜生,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于都县消防大队旁)。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良踊与被告彭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良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良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彭喜生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良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熊良踊负担。审 判 员  易忠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