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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恋爱,婚前被告就多次吸毒并被强制戒毒,原告轻信被告不再吸毒的保证,于2012年12月17日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春,被告再次因吸毒被强制戒毒,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辩称,双方于1994年相识恋爱,后因故分手,各自组成家庭并各生育一子。2003年,被告离婚后碰到丧偶的原告,遂建立同居关系,于201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原告也曾因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婚后都是原、被告一起吸食毒品的,故对自己的复吸原告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曾于2005年向被告母亲借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同);2013年春节前夕,因原告需缴纳动迁房房款,被告曾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为原告支付了21,000元。现要求原告归还被告母亲的借款10,000元、返还被告个人财产21,000元及其增值部分80,0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恋爱,后因故分手,各自组成家庭并各生育一子。2003年,被告离婚后碰到丧偶的原告,双方建立同居关系,2012年12月17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春,被告因再次吸毒被强制戒毒。现原告认为,被告在同居期间及婚后多次吸毒被处理,未尽到家庭义务,故诉讼来院,坚决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以上事实,由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张某坚决要求离婚,认可曾向被告母亲借过10,000元,但认为已还清;认可被告曾为自己的动迁房支付过钱款,但认为该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陈某坚持如原告不同意自己的意见,则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由于被告多次吸毒被处理,缺乏对家庭、原告应有的照顾,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现被告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其意见亦非出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考虑。被告有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的行为,已符合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对被告提出的原告婚前向其母亲的借款以及被告为原告支付的其个人财产,因原告均有异议,以及涉及其他权利人,且根据被告的现状存在举证不能的客观障碍,故本案对此均不作处理,被告及债权人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 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微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