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原合浦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北海市红潮江水库工程管理局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北海市红潮江水库工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原合浦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北海市红潮江水库工程管理局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凯,经理。被执行人:北海市红潮江水库工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局长。本院在执行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原合浦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北海市红潮江水库工程管理局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合经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65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1)合经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暨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合执恢字第13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盛华审 判 员 庞志海审 判 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清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