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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五沙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五沙社区居民委员会,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五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立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麦立军。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五沙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2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涉案工程涉及人数达一万多人,在当地发生重大影响,涉案标的争议也十分巨大,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指定的案件。根据本案的事实,本案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