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商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付守永与淮安市天宸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守永,淮安市天宸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商初字第00009号原告付守永,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黎成龙,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天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城北京西路北侧、人民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赵学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江苏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守永诉被告淮安市天宸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守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守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付守永负担。审判员 刘林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