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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拜民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宫x与被执行人李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宫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宫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被执行人李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X与被执行人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4)拜民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