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赵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赵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0204号原告:黄某,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周宏,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被告赵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一直在巢湖市原巢湖水泥厂宿舍居住。该案应移送巢湖市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巢湖市,本案南陵县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赵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巢湖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世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褚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