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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初兵、原勇刚、朱鹏欧、谭正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初兵,原勇刚,朱鹏欧,谭正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0006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初兵,男,汉族。2014年8月6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鹏霖。被告人原勇刚,男,汉族。2014年8月5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朱鹏欧,男,汉族。2014年8月5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谭正求,男,汉族。2014年8月5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4]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初兵、朱鹏欧、谭正求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原勇刚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薇、助理检察员刘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初兵及其辩护人张鹏霖、被告人原勇刚、朱鹏欧、谭正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以来,被告人张初兵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太白西巷的暂住处伪造、买卖各类证件、印章及居民身份证等,从中牟利。2014年8月6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民警在其暂住处查获树脂版制作的国家机关印章818枚,树脂版制作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817枚、伪造的居民身份证5张及伪造各类证件、印章的设备等。2014年6月以来,被告人原勇刚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前进路其经营的非凡摄影店内伪造、买卖各类印章及居民身份证,从中牟利。2014年8月5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民警在其摄影店内查获固体感光树脂版6张、灯管及灯座等伪造工具。2013年12月以来,被告人朱鹏欧以张贴小广告的方式联系购买假证件、假印章的客户并收集其信息。获取客户信息后,被告人朱鹏欧交由被告人张初兵或被告人原勇刚伪造,伪造好后,被告人朱鹏欧予以出售,几人共同从中牟利。截止案发,被告人朱鹏欧通过被告人张初兵伪造并出售各类证件50余份,通过被告人原勇刚伪造并出售各类印章30余枚,获利6000余元。2014年8月5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朱鹏欧时,从其身上查获伪造的各类印章5枚、太原市出租车从业资格证2张及制证小广告3000余份。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谭正求以张贴小广告的方式联系购买假证、假印章的客户并收集其信息,或由邓某、王某1(已判刑)以张贴小广告的方式将收集到的客户信息通过QQ邮箱发送给被告人谭正求。获取客户信息后,被告人谭正求交由被告人张初兵或被告人原勇刚伪造,伪造好后,被告人谭正求予以出售或交由邓某、王某1出售,几人共同从中牟利。截止案发,被告人谭正求通过被告人张初兵伪造并出售各类证件50余份,通过被告人原勇刚伪造并出售各类印章7枚、身份证4张,获利8000余元。2014年8月5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谭正求时,从其身上查获制证小广告3000余份。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该案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初兵、朱鹏欧、谭正求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原勇刚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袁勇刚、朱鹏欧、谭正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初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公安机关查获的各类印章及身份证不是其伪造的,是其用8000元的价款从”老乡”手里购买用于伪造证件用的,其只是伪造了一个居民身份证。被告人张初兵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初兵伪造五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其次被告人张初兵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后果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以来,被告人张初兵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太白西巷的暂住处伪造、买卖各类证件、印章及居民身份证等,从中牟利。2014年8月6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民警在其暂住处查获树脂版制作的国家机关印章818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817枚,伪造的居民身份证5张及伪造各类证件、印章的设备等。2014年6月以来,被告人原勇刚在其经营的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前进路的非凡摄影店内伪造、买卖各类印章及居民身份证,从中牟利。2014年8月5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民警在其摄影店内查获固体感光树脂版6张、灯管及灯座等伪造工具。2013年12月以来,被告人朱鹏欧以张贴小广告的方式联系购买假证件、假印章的客户并收集信息。获取客户信息后,被告人朱鹏欧交由被告人张初兵或被告人原勇刚伪造,并将伪造好的各类假证件、假印章予以出售,几人共同从中牟利。截止案发,被告人朱鹏欧通过被告人张初兵伪造并出售各类证件50余份,通过被告人原勇刚伪造并出售各类印章30余枚,获利6000余元。2014年8月5日,太原市万柏林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朱鹏欧时,从其身上查获伪造的各类印章5枚、太原市出租车从业资格证2张及制证小广告3000余份。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谭正求以张贴小广告的方式联系购买假证、假印章的客户并收集信息,或由邓某、王某1(已判刑)以张贴小广告的方式将收集到的客户信息通过QQ邮箱发送给被告人谭正求。获取客户信息后,被告人谭正求交由被告人张初兵或被告人原勇刚伪造,并将伪造的假证件、假印章予以出售或交由邓某、王某1出售,几人共同从中牟利。截止案发,被告人谭正求通过被告人张初兵伪造并出售各类证件50余份,通过被告人原勇刚伪造并出售各类印章7枚、身份证4张,获利8000余元。2014年8月5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谭正求时,从其身上查获小广告3000余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5日万柏林分局刑侦大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在万柏林区前进路非凡照相馆内将被告人谭正求、朱鹏欧及原勇刚抓获。经对谭正求、朱鹏欧审查,该二人交代,其所贩卖的假证件是由一名叫”阿兵”的男子制作,经查,该名男子的真实姓名为张初兵。2014年8月6日凌晨4时许,该队民警在万柏林区金阳路附近将被告人张初兵抓获。2、证人谭某1的证言,证实其知道丈夫朱鹏欧通过张贴小广告联系购买假证、假印章客户,并且用QQ为”琥珀蓝”的QQ邮箱发送客户信息让别人制作假证、假印章,朱鹏欧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其于2014年8月11日下午在网吧上网时,将该邮箱的内容都清空了。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4日,其经手与天镇县、朔州市两家经销部签订的合同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让8月5日前重新签订合同寄回北京总部,因路途遥远其没有办法在公司规定的时间重新续签合同。当天下午,其看见和平南路马路边上贴着办理证件、刻章的小广告,遂拨通了对方的电话,双方约定以100元的价格刻了一个天镇县坤都婴儿奶粉专卖店的章和一个朔州市城区老兵奶粉经销二部的章,并与对方约好在迎泽西大街千峰路口公交站牌见面,见面后其让对方看了原合同的样章,但第二天就联系不上对方了。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想准备户籍迁回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五台县白家庄镇寨里村,但因其于2003年在太原市机床厂技校读书时,学校把户口从原户籍所在地改为山西省阳曲县侯村并迁至太原市,没办法往原籍迁。2014年8月5日,其在火车站附近的地上看见一个办证、刻章的小广告,便拨通了小广告上的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双方约好在千峰北路理工大学西门见面,见面后其将在巨轮派出所打好的户籍证明和商定好的240元交给对方。第二天下午联系对方时,对方不接电话也没有给其做好的户籍证明。5、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底的一天,其为了去西安旅游时免票,与路边贴着办证、刻章小广告的电话联系,准备办两张假的残疾证,当时与对方约定的价格是200元。后其在万柏林区委对面的公园内与对方见面,并将其和丈夫的照片及100元交给对方。两天后其与对方在千峰北路瓦窑街口见面并将剩下的100元交给对方,对方将做好的两份假残疾证交给其,但由于单位没有准假,该两张假残疾证没有用。6、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其妹妹在珠海上班,来不及到运城参加考试,其准备制作一张假身份证代替妹妹参加考试。2014年5月21日在万柏林区南屯村的电线杆上看到办理假证的小广告,与对方取得联系后,商定一手交钱一手拿货。第二天对方在约定好的迎泽西大街千峰路口将假身份证交给其,其给了对方150元钱。后因妹妹于考试前从珠海赶回来,就没有用过这张假的身份证。7、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为了让不满十八周岁的儿子在暑期打工,2014年6月中旬,其在山姆士超市附近与办理假证的人取得联系,准备为儿子办理一个假的身份证及毕业证。后双方商定以200元的价格制作这两个证,过了一、两天,其将儿子的照片和信息让丈夫张满义在瓦窑村交给对方。后一直是由丈夫与对方联系,其不知道丈夫是否取得了假证。8、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博敖教育从事医学考试在线教育工作时,学员王某3、赵某2、薛某某不够资格报考医师资格考试。2014年6月初的时候,其与办理证件、印章的人联系商定以420元的价格办理3份假的医学中专毕业证。第二天,其在双方约定好的太原理工大学西门附近取到了办好的假证并付给对方420元。6月中旬的时候,学员郝某2、刘某2报名条件不符,其再次联系办假证的那个人,并将该二人的电子版照片发到对方的邮箱。之后,其再未联系上办假证的那个人。9、证人谭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30日,其在和平南路西部网吧的台阶上看到办证、刻章的小广告后准备办理一个假的驾驶证,遂与广告上的电话取得联系,对方告诉其办一份假驾驶证需要150元,双方约定在在迎泽西大街路口见面后,其将照片及个人信息告诉对方。第二天,其到双方约定好的迎泽西大街路口的小广场拿到做好的假证就离开了。10、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行车工,其特种作业操作证找不到了。2014年5月,其想找份开行车的工作,便拨打了在北大街附近的墙上看到的一个办证、刻章广告上的电话。双方在迎泽西大街千峰路口的小花园见面后,其交给对方10元押金,并把自己的个人信息交给对方。两天后双方在千峰北路交警三队见面取证时,因对方将其个人信息弄错,其要求对方重做并给了对方50元钱。又过两天后,双方在千峰北路交警三队见面,见面后,其支付了150元钱取得了办好的假证。1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日,其将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太白西巷16号楼1户的房子租给了湖南的张初兵、余霞夫妇,该夫妇一次性付给其一年的租金8000元。12、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经对张某3的身份证真伪进行鉴定,该身份证不是山西省公安厅制作,山西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无该人的信息。13、柳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大队接到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侦大队关于”杨某某”身份证的调查函后,经核查,在该队辖区内没有杨家庄乡小王村的地名。14、柳林县公安局柳林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所民警经走访、核实,杨某某已经不在该所辖区内居住。15、太原市万柏林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证实2010年10月28日,该单位从未给聂某某发放过残疾人证,公安机关提供的聂某某的残疾证系伪造。16、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侦大队直属一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山西省中药材学院已不存在,查获的身份证、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及驾驶证已向有关部门进行了真伪鉴别,其余证件无法进行鉴定。17、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车管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经核实涉案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与行驶证不是该所登记核发,该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系伪造。18、指认现场照片。19、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邓某、王某1辨认,谭正求就是帮二人做假证的”阿四”;经证人高某辨认,王某1就是给其办假证的男子;经证人王某4辨认,邓某、王某1就是帮其办假证的男子;经证人郝某某辨认,邓某就是给其办假证的男子;经证人谭某2辨认,邓某就是为其办假驾驶证的男子;经证人赵某3辨认,邓某就是为其办假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男子。2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1、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检检验鉴定书,证实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送检的”太原市公安局小井峪派出所户口专用”、”太原市公安局巨轮派出所户口专用”、”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派出所户口专用”、”太原市公安局兴华小区派出所专用”四枚印章均系伪造。22、太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检检验鉴定书,证实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侦大队送检的”太原科技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吕梁市房地产管理办证专用章”、”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朔州市朔州城区老兵奶粉经销二部收货专用章”五枚印章均系伪造。2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谭正求、朱鹏欧、袁勇刚、张初兵的身份。24、同案犯邓某的供述材料,证实其于2014年5月份来到太原后,与王某1开始以张贴小广告的方式招揽客户办理假证件、假印章。其与客户取得联系并谈好价钱后,把客户资料发到谭正求(”阿四”)的邮箱并付给他制作费用,让他按照客户的要求做好后,其和王某1一般会在太原市瓦窑村与谭正求见面,取得制作好的假证件、印章,在太原理工大学西北门将做好的假证交给客户。截止案发,其和王某1共制作了3张户口页、4本毕业证、2张身份证、5本焊工特种作业证、3个公章、1本机动车行驶证、1本车辆登记证、1本驶证。其和王某1为客户制作一张假证或一枚假印章一般收费100元至200元,谭正求向其收取10元至20元,通过制作假证、假印章共获利约1000元。25、同案犯王某1的供述材料,证实其于2014年5月份来到太原后,开始与邓某以张贴小广告的方式招揽客户办理假证,有需要的人给邓某打电话谈好价钱后,其和邓某与一个叫”阿四”的人联系,将客户的资料发到他的邮箱里,他做好假证后,其与邓某一般和”阿四”在太原市瓦窑村见面取做好的假证,在太原理工大学西北门将假证交给客户。截至案发,其和邓某一共制作3张户口页,4本毕业证、2张身份证、5本焊工特种作业证、3个公章、1本机动车行驶证、1本车辆登记证、1本驾驶证。其和邓某为客户制作一枚假公章一般收费100元,一张假证收费100元至150元,”阿四”制作一张假证收费30元至50元,假公章收费10元至30元。办理假证期间,其从邓某手里拿了400元。26、被告人谭正求的供述材料,证实2013年3月份开始,其在太原市各地张贴办证、刻章的小广告,有需要的人看到广告后就会打电话,双方在电话里谈好价钱后,其与客户约好地点见面拿资料或由客户直接将办理证件的资料发到其QQ邮箱里,其再通过邮箱把这些资料发给一个叫”阿斌”的人制作,然后将做好的假证交给客户。”阿斌”制作一份假证需要40元至50元不等的费用,其给客户一般为80元至100元,从中赚取差价。截止案发,其通过”阿斌”做了50余份假证,通过非凡摄影店的老板制作了7、8个假印章和3、4个假身份证,通过出售假证、假印章共获利8000余元。27、被告人朱鹏欧的供述材料,证实2013年12月开始,其在太原市的小区门口、马路边的电线杆上张贴办理假证、假印章的小广告。有客户想做假证就打广告上的电话,双方在电话里谈好价钱并约好见面地点,见面后客户先支付其20元左右的定金,并把相关的信息交给其。客户需要假印章,其就会让非凡摄影的老板做;客户需要假证件,其就会把有关信息通过QQ邮箱发给”阿兵”,让”阿兵”做。假印章一般收取客户60元至80元不等,通常给非凡摄影的老板10元。其他假证一般收100元左右,给”阿兵”50元至60元。从2013年12月份以来,其共制作假证50余份,主要是学校毕业证;假印章30至40个,主要是公司印章,也有部分国家机关印章,截止案发共获利6000余元,赃款用于日常开销。28、被告人原勇刚的供述材料,证实其于2006年开始经营照相、复印店。2014年6、7月份的时候经常来店里复印、扫描的两名湖南籍男子提议给他们用树脂版做印章。7月份的时候,该二人又提议用PVC管给他们做假身份证,当时店里生意比较冷清,所以其就给该二人制作过2份假身份证,还打印过几份假毕业证,修改过毕业证复印件上的内容。截止案发,其大概给这两名男子做了十几个假印章,两张假身份证,修改过二十几份身份证复印件,在两、三张空白毕业证上打印过内容。每次收费10元,共盈利500余元。29、被告人张初兵的供述材料,证实2014年2月份,其用8000元的价格从老乡手里买下了制作假证件的电脑、打印机、模本和一些假印章,开始在本市万柏林区太白西巷的暂住处制作假证件。其手上没有客户,是谭正求、朱鹏欧联系好客户后,将客户信息及制作要求发到其QQ邮箱内,并打电话告知做什么类型的证件或印章,其根据二人提供的信息利用原来电脑里储存的模板伪造了50余份假证件。其伪造的证件主要有各种大中专、本科类毕业证、驾驶证、行车证、结婚证、离婚证,各种执业类证书以及工程师证。公安机关查获的印章主要有各大院校、派出所及户籍民警的印章,还有各种企事业单位的印章。这些印章大部分是从老乡那儿购买,少部分是自己伪造,其没有出售印章,那些印章是为了给伪造的证书上盖章。其伪造一份证件成本价为2元,给谭正求、朱鹏欧一份假证件一般是20元至30元,从开始做假证件至案发共盈利3000余元。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初兵、朱鹏欧、谭正求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原勇刚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张初兵、原勇刚、朱鹏欧、谭正求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初兵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初兵、原勇刚、朱鹏欧、谭正求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初兵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二、被告人原勇刚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三、被告人谭正求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四、被告人朱鹏欧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五、侦查机关扣押的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由原侦查机关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爱平人民陪审员  马素萍人民陪审员  郭美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颜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