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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开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孟德泉与张德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德泉,张德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开商初字第35号原告孟德泉。委托代理人金芹,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旺。原告孟德泉与被告张德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洪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德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德泉诉称:被告张德旺承租孟德泉水雲间进行经营,2013年元月与原告结算,确认欠原告租金53200元,被告立下欠条。现经多次催要,被告久拖不还,其拖欠租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张德旺给付租金532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德旺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孟德泉与被告张德旺是朋友关系。被告张德旺承租原告孟德泉所有的水雲间进行经营,因经营不善,双方不再续租。2013年1月经双方结算,被告张德旺还欠原告孟德泉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间的租金53200元,被告张德旺并立下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到孟德泉水雲间租金计币伍万叁仟贰佰元整(¥53200),今欠人:张德旺”。该笔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引起本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孟德泉将自己所有的水雲间承租给被告张德旺经营后,被告理应按双方的约定交付租金,而被告至今尚未付清租金,显属违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下欠租金53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德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孟德泉租金人民币5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被告张德旺负担(此款原告已垫缴,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审判员  李洪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