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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执民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项庆通与王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庆通,王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项庆通。被执行人:王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泰商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项庆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程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程的银行存款1007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永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