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民未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范某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范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县民未初字第0000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邓某,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委托代理人罗某,长沙县经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与被告范某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范某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0元以及自××××年××月××日至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范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范某答辩要点,被告范某对债务不知情,且该款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消费,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系孙某甲生前的个人债务。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死者孙某甲系被告范某之夫、孙某乙之父、孙某丙之子,除范某、孙某乙、孙某丙外,死者孙某甲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2、××××年××月××日孙某甲病逝,原告刘某诉至本院,要求范某、孙某乙、孙某丙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孙某乙、孙某丙向本院递交放弃继承死者孙某甲遗产的书面申请,原告刘某遂申请撤回对孙某乙、孙某丙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3、孙某甲在长沙县湘龙街道石子村枫树组办理了个人建房许可证,生前与范某在该处建有一栋房屋。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关于借款的真实性。原告刘某诉称死者孙某甲生前因在张家界承揽工程,于××××年××月××日向其借款150000元,口头约定年息2%,原告以现金方式给付孙某甲借款150000元,其中30000元现金是原告从朋友处筹得的,孙某甲借款时承诺其名下的房屋即将面临征收即可还款或以补偿房屋作抵,借款时原告与死者共同的朋友杨某在场,后刘某多次催讨未果。被告范某对此借款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对借条上孙某甲的笔迹并不否认,又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应对自己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该借条的真实性及其所记载的借款数额予以确认,依法认定刘某与孙某甲之间150000元的借款关系成立。判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债务应当清偿。死者孙某甲向原告刘某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形成借贷关系,借款应当偿还。双方口头约定年息2%,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年息2%计算自××××年××月××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故刘某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借款的性质。原告刘某诉称,孙某甲是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而向他借款,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范某应对此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范某认为,自己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且孙某甲并未将该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此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孙某甲生前的个人债务。本院认为,该借款虽发生在范某与孙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范某没有在借条上签名认可,亦没有刘某将借款事实告知范某的证据,且刘某在孙某甲过世前未找范某索要过债务,证明范某与孙某甲并无举债的合意。加之刘某也无证据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刘某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认该借款属于孙某甲生前的个人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三、借款人孙某甲死亡后,遗留有房产,但其遗产价值及债务范围并不明确,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现死者孙某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孙某乙、孙某丙已书面放弃对孙某甲遗产的继承,原告刘某亦已撤回对两人的诉请,故孙某乙、孙某丙对孙某甲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范某系孙某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孙某甲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范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被继承人孙某甲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年××月××日起按年息2%的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650元,被告范某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