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吉与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李吉。被执行人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孟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孟村县盛德经典水榭花都5幢4单元102室商品房一套,现因申请人李吉办理房贷需要,申请对该房屋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孟村县盛德经典水榭花都5幢4单元102室商品房一套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新审判员 :张丽娟审判员 :刘英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