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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毛彬容与牟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彬容,牟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423号申请人:毛彬容,女,汉族,生于1958年。被执行人:牟学军,男,汉族,生于1975年。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3288号原告毛彬容诉牟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毛彬容与被执行人牟学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牟学军已给付申请人毛彬容赔偿款2000元,毛彬容自愿放弃剩余赔偿款958.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328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辜玉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徐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