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吴传尧与苏州英邦营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传尧,苏州英邦营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5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传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英邦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塘青春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严冰,总经理。上诉人吴传尧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英邦营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民初字第0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吴传尧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吴传尧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传尧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983元,减半收取��2991.5元,由上诉人吴传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王君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茂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