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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民初字第4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利丰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瑞利丰钢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4745号原告天津市瑞利丰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邱庄镇崔家庄村静王公路北2公里。法定代表人刘学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瑞利丰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鑫隆达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瑞利丰钢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鑫隆达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毛世刚代理审判员  徐锡鹏人民陪审员  夏志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国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