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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黄宏国与黄云章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宏国,黄云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黄宏国。被申请人黄云章。申请人黄宏国与被申请人黄云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宏国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云章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7BJ**号的纳智捷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至本案生效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申请人黄宏国已向本院提供现金40000元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宏国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云章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7BJ**号的纳智捷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至本案生效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燕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江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