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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枣阳市喜洋洋农资有限公司与张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喜洋洋农资有限公司,张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04号原告枣阳市喜洋洋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登兵,公司经理。被告张雪。本院在审理原告喜洋洋公司与被告张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喜洋洋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喜洋洋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喜洋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喜洋洋公司负担。审判员  艾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