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长征影剧院与天津鸿发花园宾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长征影剧院,天津鸿发花园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长征影剧院,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学彬,经理。被执行人天津鸿发花园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北路22号。法定代表人周中发,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长征影剧院与被执行人天津鸿发花园宾馆有限公司(2011)滨塘民初字第5808号腾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滨塘民初字第5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