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唐祥发与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祥发,湖北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新县正诚置业有限公司,谭志刚,伍齐付,陈前金,余友,程良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02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薇湖路392号。法定代表人杨海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文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唐祥发。委托代理人骆效佳,黄石市西塞山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湖北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韦源口镇正街。法定代表人伍齐付,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阳新县正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古商城。法定代表人谭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荣,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谭志刚。委托代理人XX荣,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伍齐付。一审被告陈前金。一审被告余友。一审被告程良波。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祥发,一审被告湖北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新正诚置业有限公司、伍齐付、谭志刚、陈前金、余友、程良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0元,由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飞林审判员 聂 潇代理审理员段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