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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天科与屈振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科,屈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69-1号申请执行人张天科,男,生于1960年8月5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谭家村*组**号,证件号码610302196008052519。被执行人屈振龙(曾用名屈录志),男,生于1972年6月26日,汉族,住高速公路延伸段冠森大世界建材厂北一排宝隆不锈钢加工部,证件号码610322197206263659。张天科与屈振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屈振龙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张天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2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天科以双方已自行了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引社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孟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