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园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济南胜飞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吉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胜飞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吉华,王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107号原告济南胜飞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洪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飞,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济南胜飞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济南市。被告徐吉华,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玉霞,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胜飞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吉华、被告王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吉华、被告王玉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胜飞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0元,减半收取469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济南胜飞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清国代理审判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