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民初字第0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国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民初字第02354号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555-1011。法定代表人曹帮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国平、李朝曦,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国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国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勇立宇代理审判员 郑远园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智渊 关注公众号“”